周旺生教授曾形象地称之为笨法和劣法,并指认其在全部立法中不在少数。
当然,法律解释学也不例外,法律解释学不断地从目的论及解释哲学的发展中汲取营养。⑦《圣经》从最早成书的《约伯记》在3500年前左右(约公元前1500年),到最后成书的《启示录》(公元90-96年之间),历经1600年左右,共有超过40个作者。
解释的相对性以及主客观统一中的弊端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将之前不被人们关注的运用也纳入到了法律解释这样的一个范畴。研究这样的一些对象的时候,其研究方法应当是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解释清楚。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与法社会学。第三,三位一体:理解,解释和运用构成了法律解释的整体。
(一)解释《圣经》应尊重文本。(2)法律解释的目标,是由法律、立法者、法律运行机制、法律严密或简洁、法律漏洞的大小、法官裁量度的大小、法律认同的正义价值、时代理解的公正内涵等多元因素决定的。最常被8位法官提及的改变就是采用默许同意程序,例如堪萨斯州法院在试点项目中所采用的:除非律师强烈反对,诉讼程序将被假定默许视频录像。
律师无需按照通知内容行事,事实上也很少有人这样做。以上阐述表明,试点法院在实施视频录像、记录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信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然而我们的数据确实反映了如下情况:同时参与过2011年和2015年调查的74位法官中的6人由最初反对视频录像进而转为支持,同时有1人由支持变为反对。我真的没有注意到是在录像,尽管法院告知了我们。
如此看来,虽然我们还没有得出结论,还须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调查和采访资料进行审查,但我们确实已经掌握了大量可以报告的信息。让律师更有礼貌,更好的准备庭审。
两位法官建议称,录像会对律师的行为产生消极影响。使法官在庭审中更戏剧化(141人,占78%)。法官可以在回答问题后作出相关评论,此处有18位法官已经进行了评论。专利/版权/商标案件是最有可能被记录和最终公布的:26%的被通知案件最终会将录像上传至官网。
回答完这些影响产生的问题之后,试点法官又面临两个开放式问题,即他们还要对庭审录像带来的其他好处或危害发表评论意见[16]。在项目临近结束时,根据录像情况,我们向373位律师发送了在线问卷调查,这些律师曾在联邦法院官网上传的158个诉讼程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详见附件C的问卷调查)。在法官调查中,三位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会因为录像质量差等原因而拒绝公布,还有一位法官表示录像未被公布是因为它不能满足公众的利益。在单独回答问题时,三位法官认为在上传视频前删除部分内容很有必要,每位法官都给出了不同的原因:删除未被合理编辑的部分。
总共有64位在职高级法官参与(如:通知当事人可以视频录像),且33位法官参与的诉讼程序被录像。在2013年年底,我们对视频录像附上了一项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
获得录像机会次数最多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权利案件、合同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或产品责任案件,以及依据其他法规审理的案件。一位将背景定为其他的观众称自己是自学学生。
下面我们来谈一下试点项目中使用的通知和同意视频录像程序。同意录像人员这样做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通知和同意程序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比较费时间。表10:试点法院法官对视频录像的影响程度列表(人数:110人) *调查问卷的受访者总数为110位法官。45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只是表示他们不希望出现与其有关的诉讼录像。该法院的一位法官挑选出一些自认为事关公众利益的案件和诉讼。
如果法官同意,书记员将会写信给律师并询问他们是否同意录像。具体评论包括如下: 总的来说,我一直认为录像会增加律师和法官的风险,让其在庭审中更戏剧化,且视频录像对证人、陪审员、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带来的焦虑和压力远远超过了带来的好处。
虽然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操作的视频摄像机可能与法庭中的媒体摄像机有很大区别,但我们检查的效果与以前学界的研究(包括我们自己的研究[13])检查的效果在收集数据的类型上大体是一致的。[2] 数据搜集工作于2015年7月17日结束,但试点法院可继续进行庭审录像,直至在2016年3月的会议上联邦司法会议决定是否暂停使用摄像机或授权所有地区法院使用,数据来源于:法官Wm.特雷尔。
由于还没有法庭广泛认可的方式可以采用,其他法官可能会与案件当事人私下讨论有关录像事宜,他们的讨论既不会被记录在案卷中,也不会出现在录像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观点也许会发生变化或者他们改变后的观点会成为试点项目的最终公布结果,因此这些数字细微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调查结果。
那时对相同问题的回答,法官给出的观点几乎各占一半,在所有受访者中,表示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和表示一般反对或非常反对的法官人数分别是49人和52人,即分别占所有受访者的43%和45%。由于大多数法院都没有规范地利用表格,我们很难知晓法官在通知案件当事人视频录像的过程中起到了多大作用[8]。联邦法院最常见的起诉案件类型为民事权利案件、人身伤害案件以及合同类案件,这些都是录像中最常见的类型。无论录像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视频录像对陪审员、证人、律师和法官的影响比较小。
至于危害,有4位律师认为录像会或者可能会令一些诉讼参与者尴尬,尤其是在敏感信息方面。法院网站上会提供一些关于如何申请录像的信息,通常也可以利用这种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公众以及其他需要庭审录像的人员。
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规定的时间是合理的。有15起诉讼案的当事人拒绝录像,因为他们担心视频录像会使参与者焦虑或分心。
我们也可以对如何开展试点项目作出详细解释。平时比较支持视频录像的人表示,如果能看见摄像机,他肯定会反对,并补充道:摄像机的可见性会影响诉讼程序。
每当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代表将会发出申请视频录像通知,给当事人提供答复的截止日期,一般是在既定诉讼程序的两周前。为此,我翻译了这个报告,给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参考。表16:律师对庭审录像并公开录像的观点(总人数:181人) *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而美国的庭审直播改革也可以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提供反思的素材。
第一,一些而非全部的地区法院具有较高的庭审录像数量是因为他们对所有符合录像资格案件都有通知程序,或者存在自由裁量认定所有庭审均可录像的程序,除非案件当事人强烈反对(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堪萨斯州法院分别采用了这两种方式)。2011年和2015年持无意见的法官比例基本近似,分别占12%和14%。
试点法院已经为如何施行试点项目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且这些试点法院采用了广泛而多样化的程序,法院让法官个体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通知并争取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法官使用更统一的程序发送通知和接收同意书。在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并没有审查全部录像进行剪辑,而只是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需要剪辑的信息做相关标记,而后再删除这部分信息。
当被问到关于其他操作和管理上的后续问题时,2位受访者认为需要训练法院工作人员掌握一些视频录像技术。1991--1994年联邦地区法院进行了民事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但联邦司法中心的调查结果与应当积极推进庭审直播的建议被联邦司法委员会拒绝。